【摘要】"谈话"是监察法所确定的十二项法定调查措施之一,然而"谈话"作为一种制度,是对传统诉讼法以及行政监察法的超越,是监察法的一项全新创设。谈话制度贯通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,兼具监督、调查和处置三项功能。在监督阶段,把握监督执纪"四种形态"必须经常、大量运用谈话发现问题、纠正偏差、预防腐败,让"红脸出汗"成为常态;在调查阶段,谈话是问题线索初查核实的主要手段,在正式调查中可以有效配合其他调查措施提高调查的效率和效果;在处置阶段,四种谈话处置方式可以作为党纪处置独立适用,也可以附加适用,构建起宽严相济、软硬兼施的监察处置体系,实现纪法衔接、纪法协同。
【关键词】
《建筑知识》 2015-05-12
《中国医疗管理科学》 2015-05-12
《中国医疗管理科学》 2015-05-12
《中国医疗管理科学》 2015-05-12
《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》 2015-07-06
《中外医疗》 2015-07-03
《当代体育科技》 2015-07-07
《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》 2015-07-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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